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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迅为“版税之权”与出版商对簿公堂

1998-03-11 来源:中华读书报  我有话说

鲁迅曾经为了版税和出版商对簿公堂。这在《稿酬怎样搅动文坛——市场经济与中国近现代文学》(红旗出版社1998年1月出版,鲁湘元著。)一书中有详细描写。该书可以说是一部从独特角度整合的“中国近现代文学史”。

在市场文学兴起以后,许许多多作家直接介入经商,办出版物和书局,有成功,也有失败,成功者少,失败者多。生意人人都可以做,但未必人人都会做。因此,五卅运动以后的作家,主要还是同出版商打交道,比如鲁迅。与鲁迅关系最密切的出版商,主要是李小峰。

李小峰是一个颇有资历的出版家。还在北大求学期间,他便积极参与了“新潮社”的工作。五卅运动期间,他脱离新潮社,创办北新书局。同新潮社一样,北新书局也以出版新文学作品为主旨,但经营方式却与新潮社不同。它一不要作家自费印书,二不要作家包销,而是用版税和稿费的形式向作家买稿,把版税、稿费和自己的利润加进书价进行销售。这种办法,是由美查开始、经东亚益智译书局发展,而为当时大大小小的出版社采取的出版办法,也是全世界市场经济中出版行业的通用办法。

对李小峰的这一做法,鲁迅积极支持。1925年9月,他从新潮社将《呐喊》和《中国小说史略》收回,同新作《陀螺》、《热风》一起交给李小峰。李小峰也及时将这些著作出版,并从本年11月起,开始给鲁迅支付版税,至年底,共支付200元。1926年1-8月,又支付了940元。从本年8月至1927年10月,鲁迅南下厦门和广州,其间,李小峰没有向鲁迅支付过一分钱的稿酬,这大概是他和鲁迅之间的私下约定,无所谓对与不对。

1928年1月,即从鲁迅到上海两个月之后,李小峰又开始向鲁迅支付版税,数量同两人都在北京时差不多,每月平均在140元左右。然而,这个时候,鲁迅在“北新”出版的作品,已经不是1925年下半年的4本,而是9本;并且,不论旧作还是新作,鲁迅作品的销售都很好,比如《呐喊》,就几乎年年再版。同时,鲁迅还为“北新”主编期刊。还有,鲁迅在厦门和广州的一年多,该补的版税也不少。在这种情况下,李小峰仍然用1925年的版税额来对待鲁迅,显然极不公平。鲁迅理所当然的有所不满,但他没有发作。一方面,从辈份上来说,他是李小峰的老师;另方面,李小峰着力于新文学作品的出版,也相当不易。“北新”被北洋政府查封,不得不迁往上海。这一封一迁,损失也相当不少。鲁迅等待着,希望李小峰自觉,自己去改弦更张。

但是,李小峰却没有丝毫改弦之意。1928年全年没有,1929年大半年过去了,也没有要改的任何意思。鲁迅终于无法忍耐,决定给李小峰一点警告。8月12日,他一早给李小峰寄去一信,告诉他自己将停编《奔流》。李小峰收到信以后,当晚,托人给鲁迅捎去一信和50元版税及50元编辑费。以往,鲁迅编《奔流》的编辑费是每月100元,而此次只给一半,鲁迅明白了,好言善语、甚至用停编《奔流》示警,已经不起作用。第二天,鲁迅下了决心,托人寻找律师,“委以向北新书局索取版税之权”,准备与李小峰对簿公堂。

对鲁迅要对簿公堂的要求,律师杨铿在与双方当事人商谈以后,建议庭外调解,鲁迅和李小峰均表示同意。经杨律师调解,双方达成了这样的协议:首先,李小峰分期分批补清历年拖欠的版税;其次,双方重新签订合同,依据南京国民政府刚颁布的《著作权施行细则》,实行“印书证制”。

对这一协议,李小峰是认真执行了的。9月,他通过律师补交拖欠的版税,至年底,共补交8256.834元。从这以后的《鲁迅日记》中可以看出,李小峰基本上能够按时给鲁迅支付版税,很少拖欠。也是从9月份起,鲁迅的著作被加上印书证出售。所谓“印书证”,指在收到版税以后,鲁迅将自己设计和印制的表明是鲁迅著作的印书证交给李小峰,北新书局将此印书证贴在版权页上以后发售。印书证制,一方面,能够较好地杜绝出版商多印少报、克扣作家的那个长期存在的老毛病;另方面,也是对出版商的保护。因为,只有在付了版税以后的出版社,才能得到作家的印书证,没有印书证的书,则只能被认为是不法商人的盗版,不仅司法机关,就是读者也能进行监督。

对鲁迅同李小峰的这场庭外调解的官司,看法不一,有支持者,也有反对者,林语堂便是反对者之一。在庭外调解达成协议之后的8月28日,鲁迅在上海南云楼作东,宴请李小峰,作陪的有郁达夫、杨骚、章依萍和林语堂夫妇等人。这一天的《鲁迅日记》说,“席将终,林语堂语含讥刺,直斥之,彼亦争执,鄙相悉现”。这几句话,常常被解释成林语堂的“右”和鲁迅的“左”之争。这是不对的。那天的宴席,纯粹是为版税官司的圆满结束,同政治和艺术观点毫无关系。如果一定要在这里分出个“左”和“右”,中国传统的观点是,不言钱不要版税是“左”,而言钱要版税是“右”,那么,鲁迅便是“右”,林语堂便是“左”了。

林语堂对鲁迅状告李小峰“索取版税之权”的讥刺只能说明,虽然,经过五卅运动、北伐战争和1927年的大革命;虽然,清政府的《著作权律》、北洋政府的《著作权法》已经颁布了很多年;虽然,刚刚站稳脚跟的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先后颁布了《中华民国著作权法》和《著作权施行细则》;虽然,林语堂也同鲁迅一样,经受过拖欠工资和不要稿酬而不得不南下求职的曲折坎坷;但是,林语堂还是没有觉悟,仍然把作家“索取版税之权”看成是作家非仁非义的举动。

不过,对林语堂的这种不觉悟,也不必过分看重。不觉悟只能说是暂时的。五卅运动就像天大的巨浪,冲荡着作家们旧的观点和习惯,现实的生活环境又逼迫着作家们去考虑生存的出路。一样的经济形态,一样的生活条件,转变是肯定的,区别仅仅在于转变时间的早和晚,次序的先和后。后来的事实充分说明了这一点。

从广州到上海以后,与20年代上半叶在北京的时候相比,鲁迅的生活状况已经大为改观。通过在厦门、广州的教薪,他还清了北京第二次买房时的欠款,从个人财政破产的境地中解脱出来。到上海后,他接受蔡元培任院长的南京国民政府“中央大学院”之聘,任有薪的特约撰述员,月薪300元。这300元从不拖欠,一直发到1931年年底。300元,加上李小峰每月给的版税、编辑费和发表单篇文章的稿费,1928—1930年间,鲁迅每月有约500元左右的收入。本书前言说过,按实际购买力计算,这500元约相当于今天人民币的15000元左右。

一方面,还清了以前的欠款,另方面,每月有近今天15000元人民币的收入,鲁迅的生活并不困难。显然,鲁迅打这场官司,不是生活困难的被迫出击,而是要还是不要稿酬那个“权利”的主动行为。这个主动行为的意义,还不在于鲁迅要回来了多少钱,而在于作为“劳心者”作家的人的“本质”的觉醒。五四时期的鲁迅是不要稿酬这个权利的。他宁肯借高利贷生活和自费出书,甚至去买马票也不要这个权利。同一时期的高一涵,看到了稿酬同“红利”和剥削的关系,但他却采取了初期工人运动的怠工做法,采取“不合作主义”。不要稿酬的“高风亮节”,如前引的周全平的话所说,是不觉悟的行为,高一涵看到了剥削关系的存在,实行“不合作主义”,同样是幼稚的表现。现在,鲁迅主动要这个权利,并不惜为获得这个权利而诉诸法律。这再一次说明,通过五卅运动、北伐战争和1927年大革命,鲁迅也转变了方向。

转变了方向的,不仅仅是鲁迅一个人。胡适是新月社的董事长,也在出版商经营的书局中出版作品。他自己给自己规定的版税率是,初版为15%,再版为20%,达不到这个标准,作品宁肯不出。在《努力》中,为稿费事,胡适同高一涵论争,居然为商务印书馆的经理们辩护,现在,他也转变了方向———至少,在稿酬问题上是如此。同时,1929年2月,创造社出版部被当局查封,郭沫若也主要转向商业出版社,自定《创造十年》每千字15元,稿子结果被现代书店买去。

鲁迅、胡适、郭沫若这些新文学家代表人物在稿酬上的方向的转变,标志着新文学运动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。这个时期的特点很多。其中之一是,三十年代中国文学存在的经济条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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